|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抗25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广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响民初01326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盐检民监[2020]3209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并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响水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