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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1408.18万元; 三、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563.272万元; 四、驳回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455元,由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836.50元,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91元,***负担94727.5元;鉴定费800000元,由***负担400000元,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55元,由江苏锦丰生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836.50元,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891元,***负担947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