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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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5040.8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825.3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负担146元,***、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