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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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冷冻食品业(泉州)有限公司 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2020)闽05清申3号申请人: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清申3号 申请人: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7983。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燕琼,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琼霞,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山冷冻食品业(泉州)有限公司,住***。工商注册号:3505004000292。 法定代表人:王世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集团”)以被申请人海山冷冻食品业(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冷冻”)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海山冷冻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海山冷冻成立于1994年4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197万美元,登记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中侨集团、高胜(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期限1994年4月25日至2004年4月25日,2005年1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海山冷冻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登记机关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事由,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海山冷冻在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或债权人已提起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中侨集团作为海山冷冻的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海山冷冻进行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山冷冻食品业(泉州)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何冠雄 审判员 ***生 审判员 骆志鹏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王雪萍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