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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上海上影数码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上海悦广实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损失67,000元、搬迁费5,000元、装饰装修损失140,000元,共计2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0元,减半收取23,085元,由原告***负担11,542.50元(已付),被告上海上影数码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第三人上海悦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302.5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