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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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天津市奥立兴畜禽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天津市奥立兴畜禽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返还228834.64元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8834.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