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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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刘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 上海鲁沪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物损费计120,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计506,050.9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刘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律师费计463,050.9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返还被告上海鲁沪物流有限公司2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7,563元,由原告***负担2,449元,由被告***、上海刘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57元,被告上海鲁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