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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2020)云0923破申17号申请人: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3破申17号 申请人: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323078654N。 法定代表人:徐红武,职务:执行董事。 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永康大酒店,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6908538352。 负责人:杨正兴。 申请人: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84635150Q。 法定代表人:徐红武,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德县永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38084423E。 法定代表人:蒋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永德永糖货运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6836521628。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德康伟外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574671866D。 法定代表人:夏照红,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德县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928567383。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795151274T。 法定代表人:朱永新,职务:总经理。 2020年10月9日,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永德县永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德永糖货运有限公司、永德康伟外贸有限公司、永德县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资不抵债、无力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债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实际控制人相同,因此所有关联公司无法分离、实质关联,申请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本案依法报请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受理期限十五天。 本院查明,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2014年11月28日在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股东为:穆文军认缴2050万元、持股比34.17%,段旭认缴2050万元、持股比34.17%, 徐红武认缴400万元、持股比6.67%,朱永新认缴375万元、持股比6.25%,黄燕认缴375万元、持股比6.25%,蒋强认缴375万元、持股比6.25%,李晓红认缴375万元、持股比6.25%。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7月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查出具的清查报告,结合公司歇业期间可知部分债权、债务变化统计,截止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118,179,498.79元;申请人负债合计:170,875,526.0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2,696,027.22元。已属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其他申请人的核心控制企业,核准登记机关为永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申请实质性合并破产,应向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本院对债务人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出的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申请具有管辖权。云南康伟生物有限公司永康大酒店属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分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及承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7月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查出具的清查报告显示,申请人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之间债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实际控制人相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实质性合并破产申请条件,具有重整申请权,是适格的重整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临沧康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云南社安建筑有限公司、永德县永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德永糖货运有限公司、永德康伟外贸有限公司、永德县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德康伟水业有限公司的实质性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鲁光兵 审判员李正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胡跃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