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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海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梯电费、绿化用水和公共路灯公摊费、电梯维护费、增压费共计224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应交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欠缴费用当月的次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每月应交费用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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