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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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震雄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资款177万元; 二、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20万元; 三、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17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35.4万元;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瀚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勤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