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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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睛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捷报指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沪0101民初23898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晴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补正为“上海睛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曹 栋 审 判 员 竺伟康 人民陪审员 虞国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龚雯璐 书 记 员 周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