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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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衡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搜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衡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告服务费4,334,2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27.44元,减半收取21,463.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800元,上述合计44,26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