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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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虹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3民抗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虹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伟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宣一洲,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廉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上海虹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沪71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虹口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三分民(行)监[2019]XXX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