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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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虹桥天地广场”预租合同》及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租金60,9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以32,029.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段:以28,92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9,682.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以9,841.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段:以9,841.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推广费2,46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第一段:以1,230.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段:以1,230.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电费3,2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9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优惠租金差额45,264元; 七、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88,560元; 八、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房屋占用费29,520元; 九、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2,305元; 十、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27,495.14元及公用事业费押金9,840元; 十一、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0.5元,由被告上海悠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