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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东支行 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其中45166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110018.96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利息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到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00万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8127.7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836687.34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未按期清偿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本息,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镇××幢××幢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东字第3××6号、舟房权证岱东字第3××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山国用(2003)字第13-135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值超过顺位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缓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