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大连路XXX号XXX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欠付的租金136,057.74元及房屋占用费3,473.4元,共计139,531.14元; 三、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39,531.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11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四、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6,113.4元; 五、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12,2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2.53元,由原告上海丰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89.53元,被告上海戎晨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