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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供电分公司经济损失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