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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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96,004.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80元;鉴定费57,000元,由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