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201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男,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810563757. 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 本院依据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0〕19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5405.3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1719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