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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衣物损失费,合计117,086.8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87,818.62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3.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