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468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6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对自身所清偿债务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垫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