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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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海腾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签订《车位包销协议》解除; 二、被告上海腾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18个车位归还给原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车位号:10、15、16、20、27、28、29、30、34、35、38、39、43、1、2、3、4、14; 三、原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腾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车位包销款414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52元,由原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9,262元,由被告上海腾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