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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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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清远市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宜春康盛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市意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查封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桥东路(山和段)80号工业园内第三人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处的下列机器设备的查封措施:型号为MLC-1650D的冷室压铸机一台、型号为HVSC400的液态模锻机一台、型号为DCC2500的冷室压铸机一台、型号为1000T的七轴喷取线性机器人一台、型号为1250T的七轴喷取线性机器人一台、型号为2000T的七轴喷取线性机器人一台、型号为2500T的七轴喷取线性机器人一台、型号为DCC1250的冷室压铸机一台[详见编号为No.A0005766、No.A0005767、No.A0005769、No.A0005771、No.A0005774、No.A0005680、No.A0005773、No.A0005772、No.A0005770、No.A0005768、No.A0005765、No.A0010099、No.A0010100、No.A0010101、No.A0010102、No.A0010103、No.A0010104、No.A0010105、No.A0010106、No.A0010107、No.A0010108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确认上述判项一列明的八台机器设备为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本案受理费1585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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