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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二、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十五日内,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册商标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XXXXXXXX的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三、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十五日内,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不再使用“恒寿堂”字号; 四、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公证费4,500元; 五、***对本判决第一、四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八、***、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62,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10元,由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130元,***、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98元,由***、上海恒寿堂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元,一加三餐(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寿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