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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深圳市维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格菲电子薄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设备损毁而产生的损失1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0元,由深圳市维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格菲电子薄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深圳市维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无锡格菲电子薄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