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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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工程款20303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负担;一审第三人诉请受理费2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