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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201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蒙秀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新县布及矿业有限公司、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秀丽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下雷支行16×××18账户内存款********.33元(已冻结6423.93元,未冻结1012216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蒙秀丽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6×××62账户内存款********.33元(已冻结2957.20元,未冻结10125636.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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