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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206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立华、林雯婷、阙家彩、林二妹、廖永进、农萍平、梁建枢、何小群、张家敏、林少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立华、林雯婷、阙家彩、林二妹、廖永进、农萍平、梁建枢、何小群、张家敏、林少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94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立华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机动车(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代号为032463),期限为二年,从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预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敏、林少压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县城城南区上海国际商业广场二期6号楼1单元6-1-17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大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58号),预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林雯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62×××78账户内存款549239.50元(上述账户已冻结5.95元,未冻结549233.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梁建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雷平分理处62×××14账户内存款549239.50元(上述账户冻结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廖永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x6ff6636@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38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五、冻结被申请人农萍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9235322f7b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5.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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