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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嘉兴美福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2733.44元(12754元-20.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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