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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损失4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以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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