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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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812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381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被告***在第一、二项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淄博三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在第一项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淄博三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就第二项义务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负担787.96元,由被告***、***负担338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