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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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92441.23元、赔偿原告违约金(以5192441.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20年1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二、被告***、***、泰州市绿森园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泰州市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设定抵押的姜堰区府西人家118-15、118-21、118-17、118-19室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苏(2017)姜堰不动产证明第00050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7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