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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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骏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华骏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44996.40元,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华骏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