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皖152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仲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