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安泰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安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以该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14元,被告唐山市安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