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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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大理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950,289.41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211.8元。 三、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74元由原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53元,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53,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