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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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0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030元,减半收取951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15元,由原告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7元,被告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12848元。其中,原告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措施申请费计1284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合肥航大机器人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284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