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认缴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万的股份(持股比例8%)。 二、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认缴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0万的股份(持股比例8%)。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