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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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246664.08元,并按每日411元的标准向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租金中9月份租金82221.36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10月份租金82221.36元自2018年1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11月份租金82221.36元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 二、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的商场管理费131765元,并按每日220元的标准向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管理费中9月份的商场管理费43921.67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10月份的商场管理费43921.67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11月份的商场管理费43921.67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 三、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378429.09元; 四、***对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9元(北京银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7448元,由北京贝集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