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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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4269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400元; 二、驳回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10元(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7905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4173.36元(其中16968.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余款17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北京宇诚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36.64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