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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6705268.9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187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胶他项2016不动产证明第40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53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他证胶监字第0654**他项权证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195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平他项(2015)第854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2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胶他项(2015)第578号他项权证下抵押财产所处分价款在最高债权额8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房他证胶监字第0654**项权证下抵押财产所处分人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9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3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30626元,由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