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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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6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98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鉴定费312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2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