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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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冀中中冀黄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497867915.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以499999082.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497867915.49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920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32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担10656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