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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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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对綦建虹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幢××层的房产(京【2018】朝不动产权第0××5号)的执行;

二、驳回原告杭州励马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800元,由原告杭州励马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被告黄成宪负担2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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