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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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4169号 原告:杭州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50453A,住***。 法定代表人:郭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247685XK,住***。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345G,住***。 法定代表人:丁明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某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隆达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守祥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文祥 书记员陈婷婷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