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威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国威科技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8551.41元; 二、限被告国威科技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8551.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至全部加工款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国威科技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133104元; 四、限被告国威科技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310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全部模具款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133104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2513.36元、保全费1762.24元,合计4275.6元,由原告东莞市嘉融仪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79.6元,被告国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