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先锐模具配件(东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城区正胜精密模具加工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先锐模具配件(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按本金31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58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57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727.9元由被告惠城区正胜精密模具加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