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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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苏州国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国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6032.77元、伙食补助费2180元、交通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57600元、工资损失2824.83元、护理费42550元、鉴定费22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48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以上合计559498.40元; 二、被告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国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苏州国丰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