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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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天津市成源物业有限公司 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成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电费124500.22元、违约金11805.79元,合计13630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被告天津市成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