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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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月4日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以及2018年1月30日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反诉被告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2019年11月份欠付的占有使用费95000元,并自2019年12月份起按照每月125000元的标准给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10元,由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0元(此款反诉原告***垫付,由南通祥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反诉原告***负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中本诉的上诉费为24210元,反诉案件的上诉费为7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